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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艾滋病日丨正视不歧视,“艾”了也要爱

临沂卫生计生监督网 www.chinazhch.com 2017-11-30 来源:未知

 为什么艾滋病人容易遭受歧视?

 

(一)对疾病缺乏了解,有关艾滋病传播的种种传说、偏见,媒体对艾滋病流行不负责任的报道,艾滋病无法治愈的事实,社会对性的畏惧心理,对疾病、死亡、非法使用毒品和静脉注射毒品的恐惧等。 

(二)与已经存在的遭歧视的行为联系紧密,如性乱行为、吸毒行为、同性性行为等;一些人认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是因不良行为所致,感染结局是对其行为的一种惩罚,是罪有应得。

(三)出于对艾滋病的恐惧,将艾滋病的传播与流行归罪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对疾病的畏惧又转变为对感染疾病的人的畏惧。

 

与艾滋病相关的耻辱与歧视  是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障碍

社会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不利于控制艾滋病传播。有感染风险的人群因担心受到歧视而不愿检测,不了解自身感染状况,会妨碍其采取预防及治疗措施,增加传播艾滋病病毒的风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受到歧视不能积极面对生活,甚至产生报复和危害社会的念头。

 

艾滋病患者的各项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  既不道德又要承担法律责任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应主动告知性伴或配偶,若继续同他人发生无保护性行为则为故意传播。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消除歧视,谈艾不变“色”。

艾滋病病毒(HIV)在体外环境下很脆弱,很容易被杀死,艾滋病病毒离开人体后,常温下只可生存数小时至数天,高温、干燥或通常用的化学清洁剂、消毒剂(如碘酒、酒精),或医院中经常使用的一些消毒药品都可以杀死这种病毒,甚至用自来水冲刷,水中的余氯就会使它失去活性。因此艾滋病病毒不通过空气、食物、水等一般性日常生活接触传播。礼节性接触,如握手、拥抱、接吻、同车旅行、同桌就餐、蚊虫叮咬等不会传播艾滋病。

 

没有谁感染艾滋病是“罪有应得”,如果我们不注意自己的行为,让艾滋病病毒从三种传播途径中有机可乘,那么人人都具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不要带上有色眼镜看待艾滋病。消除歧视,防治艾滋,健康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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